组织机构
- 专门委员会作为事务委员会的补充委员会,经全体会议与事务委员会的批准后,可以按照领域分别设立其专门委员会。
- 每个专门委员会由关注该领域的会员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局课长级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成员的意见选出一个协调员地方政府,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整合运作工作。
职能
- 专门委员会为保证联合会提议的个别项目或课题的顺利实施,正在支援并讨论参加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地方政府提出的其他单独项目。
- 每个专门委员会都要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工作成果。
专门委员会现况
- 于1998年成立经济通商、文化交流、环境、防灾、一般交流等五个专门委员会
- 于2004年增设边疆合作专门委员会
-
于2006年增设科学技术专门委员会
- 于2008年增设旅游、海洋与渔业专门委员会
- 于2008年将一般交流专门委员会和文化交流专门委员会合并为教育文化交流专门委员会,并由8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其运作
- 于2010年增设矿产开发调整、妇女儿童、能源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 于2011年增设农业、人寿医疗产业专门委员会
- 于2013年增设农业、体育专门委员会
- 于2017年废除了边疆合作、科学技术、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并增设国际人才交流、跨境电商、物流专门委员会。
- 2018年批准中国湖南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作为协调员地方政府共同运营旅游专门委员会,并增设创新+、青年政策、传统医药专门委员会。
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运作规定
根据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宪章第10条第4项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运作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修订 2017. 9.26.>
- 第一条 (设置)
- 为使在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全体会议或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单列项目或者课题(以下简称“单列项目”)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在各领域分别设置专门委员会。<修订 2017. 9.26.>
-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类别及名称) 专门委员会的类别及名称如下 :
- (1) 经济人文交流专门委员会 <名称变更 2013. 9. 11.>
- (2) 环境专门委员会
- (3) 教育文化交流专门委员会 <统合 2008. 9. 2.>
- (4) 防灾专门委员会
- (5) 废除 <2017. 9. 26.>
- (6) 废除 <2017. 9. 26.>
- (7) 海洋与渔业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08. 9. 2.>
- (8) 旅游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08. 9. 2.>
- (9) 矿产资源开发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10. 10. 28.>
- (10) 能源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10. 10. 28.>
- (11) 废除 <2017. 9. 26.>
- (12) 人寿医疗产业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11. 7. 19.>
- (13) 农业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11. 7. 19.>
- (14) 体育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13. 9. 11.>
- (15) 物流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17. 9. 26.>
- (16) 国际人才交流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17. 9. 26.>
- (17) 跨境电子商务专门委员会 <新设 2017. 9. 26.>
- (18) 创新+专门委员会 < 新设2018.10.29 >
- (19) 青年政策专门委员会 < 新设2018.10.29 >
- (20) 传统医药专门委员会 < 新设2018.10.29 >
- 第三条 (职能)
- 1. 各专门委员会为推动单列项目的顺利有效进行,对会员地方政府的意见调整、项目计划的具体落实及实施方式等进行研讨协商。<修订 2017. 9.26.>
- 2.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调整协调单列项目,并将研究协商的结果向事务委员会报告。<修订 2017. 9.26.>
- 第四条 (构成)
- 各专门委员会由关注该专门委员会负责领域的各会员地方政府相关领域的课长级(处级)工作人员构成。
- 第五条 (运作)
- 1.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选举结果产生协调员地方政府, 负责该专门委员会的联络、协调、运作等事宜 (以下称「协调员地方政府」) 。<修订 2017. 9.26.>
- 2. 协调员地方政府任期为2年, 可连任。必要时可与共同协调员地方政府实施联营。 <修订2011. 7. 19, 2017. 9.26.>
- 3.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原则上根据联络方式(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修订 2017. 9.26.>
- 4. 各协调员地方政府在任期内至少要召开1次以上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举办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相关活动。<修订 2011. 7. 19, 2017. 9.26.>
- 5. 协调员地方政府运作专门委员会时,应当尽量争取更多的会员地方政府参与。 <新设 2011. 7. 19, 修订 2017. 9.26.>
- 6. 事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评估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新设 2011. 7.19.>
- 第六条 (参加)
- 1. 所有会员地方政府均具有参加联合会所有专门委员会的资格。<修订 2011. 7. 19.>
- 2. 为有效推动各专门委员会、贯彻落实交流合作,协调员地方政府可邀请会员地方政府地区的专家、企业家等参加会议。<新设 2017. 9. 26.>
- 第七条 (费用)
- 专门委员会经费,由担任专门委员会协调员地方政府承担。但是, 举办专门委员会会议时,交通费和活动期间食宿等费用原则上由参会会员地方政府负担。
- 第八条 (与联合会秘书处的关系)
- 协调员地方政府将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或会议结果发送给秘书处,秘书处再向参会会员地方政府以外的会员地方政府发送。<修订 2011. 7. 19, 修订 2017. 9.26.>
- 第九条 (规定修正)
- 第十条 (效力)
- 附则
- 附则
- 附则
- 附则
- 附则
- 附则
-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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