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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运营规定
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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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文件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作为规定在管理和运营会费及会费支出项目上所需事项而制定。
第二条(会计工作原则)
会计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秘书长支出会费时,应当有客观材料与凭据,支出透明、公正。
秘书长在应会员地方政府要求时,应当将会费执行事项等信息予以公开。
秘书长应当确保会费使用效率。
第三条(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从每年公历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第四条(会计业务职司)
由秘书长总管综合性会费业务,以及具体的会计业务。
第五条(会费)
会费有关事项运营如下:
各会员地方政府每年承担1000美元会费。
会员地方政府缴纳的会费货币为秘书处所在国货币。每年四月底之前缴纳当年会费。新加入的会员地方政府自决定入会的下一年开始支付会费。
考虑经济等因素,秘书长认为有必要调整的情况,经全体会议表决,可调整第一项中的会费标准。
第六条(限制会员权利)
两个会计年度以上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地方政府,限制其宪章第七条有关领导职位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第九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表决权。但是,重新开始缴纳会费的年度开始,恢复其相应权利。
第七条(会费支出)
会费用于推进联合会长远发展和符合会员地方政府共同利益的事业,关于会费的具体用途,秘书处应当听取会员地方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审议委员会的设置、人员构成及运作)
审议委员会的设置、人员构成及运作有关事项如下:
预算审议委员会委员由向秘书处派遣公务员的会员地方政府的厅局级或处级干部中各国各选出1人组成。但是大韩民国需从秘书处所在地庆尚北道以外地区选出,并且审议委员会委员不能与监事所属会员地方政府重复。
预算审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各国派遣公务员的派遣期间。
审议委员会设委员长,委员长从委员中以互选方式选举产生。
为保证审议委员会的顺利有效运营,委员会的运营业务由秘书处工 作人员负责。
委员长每年应当召集一次以上的工作会议。难以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
审议委员会会议在过半数委员出席时开会,有关决议由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方有效。
第九条(预算草案等的编制)
秘书长于每年6月30日前编制好下一年度的会费预算草案及业务计划草案(以下称“预算草案等”),并提交至审议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预算草案等的审议)
秘书长提交预算草案等,审议委员会审议预算草案等之后,以议案形 式提交当年全体会议或事务委员会会议并获得批准。
前项中的审议工作在全体会议或事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完成。
第十一条(预算及业务计划的执行)
秘书长执行经全体会议或事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及业务计划。
如发生预算外支出,经主席许可,秘书长可支出所需经费,并须向当年度召开的全体会议或事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获得许可。
第十二条(会计监督)
秘书长应当于5月31日前编制好前一年度的会计年度决算报告,并提交给监事。
监事应当将会计监督结果在当年全体会议或事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一个月前提交至秘书处,秘书处须向全体会议或事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会计监查结果并获得批准。
第十三条(监事的选任)
监事的选举与任期依据宪章第七条(领导职位的设置)与第八条(职能)相关规定决定。
附 则
第一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会费自2018年起开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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