본문 바로가기

东北亚交流合作中心, 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

宪章

  • 制订 1996.9.12.
  • 修改 1998.10.21.
  • 修改 2002.9.11.
  • 修改 2004.9.8.
  • 修改 2010.10.28.
  • 修改 2014.10.22.
  • 修改 2016.9.27.
  • 修改 2018.10.29.
  • 修改 2022.09.21
  • 修改 2023.10.25.
  • 修改 2024.03.18.
  • 修改 2024.09.26.

序 言

东北亚地区各国地方政府拥有为国际社会做出贡献的无限潜力。该地区各国地方政府的代表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加强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及行政方面的交流合作,谋求区域间共同发展的同时,致力于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一致通过本宪章,并同意成立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

第一章 机构名称及宗旨

  • 第一条 (名称) 本机构的名称为“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North East Asia Governments”(以下简称“联合会”)。
  • 第二条 (宗旨) 联合会的宗旨是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本着平等互惠的精神,通过地方政府间形成的交流与合作网络,建立相互理解与信任的关系,以促进东北亚地区共同发展,并为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 第三条 (活动内容) 联合会开展下列活动:
    • (一)定期召开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会议(含全体会议)。
    • (二)收集并提供本地区经济、技术、开发等相关信息。
    • (三)支持并推进有关交流与合作项目。
    • (四)其他为实现本机构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会员等的范围及权利和义务

  • 第四条 (会员范围) 联合会的会员是地处东北亚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国、蒙古国、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各国中赞同联合会宗旨,经全体会议批准入会的省级地方政府。其范围可根据全体会议决议适当扩大。(2002.9.11.,2016.9.27.修订)
  • 第四条之二 (准会员范围) 联合会的准会员是指位于东北亚以外的地区、赞同联合会设立宗旨、经全体会议批准入会的省级地方政府。(2016.9.27.制定)(2022.9.21.修订)
  • 第四条之三 (特别会员范围) 联合会的特别会员是指赞同联合会设立宗旨,并对l联合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地方政府、团体、机构,经高级事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批准通过加入的会员。>2024.3.18.制定<
  •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地方政府拥有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并承担诚实地遵守本宪章各项规定的义务
  • 第五条之二 (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准会员不享有会员权利义务中第七条规定的干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第九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投票权。(2016.9.27.制定)
  • 第五条之三 (特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中,不享有第七条规定的选举权和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024.03.18 制定<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一节 全体会议

  • 第六条 (组成与运作) 全体会议是会员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隔年召开一次。(2016.9.27.制定)
  • 第七条 (领导职位的设置) 全体会议设置下列领导职位 :
    • (一)主席由召开全体会议的地方政府行政首长1人担任,任期至全体会议结束之日为止。若主席出现缺位,则由其所属政府的副职代其行使职责。(2002.9.11.,2010.10.28.修订)
    • (二)监事从会员地方政府所属国家中厅局级或处级干部中选出,每个国家各一名,负责监督财务工作。由全体会议选出,任期同上。(2016.9.27. 修订)
    • (三)如果出现会费运营规定中的情况,可限制会员第一项与第二项中对主席及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016.9.27.新设)
  • 第八条 (职能) 全体会议具备以下职能:
    • (一)决定会员及准会员的入会及除名。(2016.9.27.修订)
    • (二)决定会费事宜。
    • (三)修订联合会宪章。
    • (四)决定机构的解散和清算事宜。
    • (五)决定秘书处的设置地点。
    • (六)选举监事。
    • (七)批准预决算及项目计划。
    • (八)批准会费运营规定中所规定事项。(2016.9.27.新设)
    • (九)决定召开下一届全体会议的有关事项。
    • (十)决定并执行联合会的各项工作计划。
    • (十一)决定其它必要的事项。
  • 第九条 (决议事项) 全体会议的决议审议办法如下 :
    • (一)每个会员地方政府拥有一票表决权。但如果出现会费运营规定中所规定的情况,可限制会员的表决权。(2016.9.27.修订)
    • (二)决定第八条第1至5项,需在拥有表决权的会员过半数出席的情况下,经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2016.9.27.修订)
    • (三)决定第八条第6至11项,需在拥有表决权的会员过半数出席的情况下,经出席会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2016.9.27.修订)
    • (四)拥有表决权的会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向时,可视为有效。(2022.9.21.新设)
  • 第九条之二 委任高级事务委员会会议决策权 在不召开全体会议的年度,将第八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第八项的决策权委任给高级事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决策

第二节 高级事务委员会

  • 第十条(机构及运作)
    • 一、高级事务委员会由各会员地方政府首脑任命的厅(局)级官员组成。高级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长)要在全体会议前一年召集一次会议。另,高级事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集会议时,可召集临时事务委员会。(2014.10.22.新设)(2018.10.29.,2024.9.26修订)
    • 二、高级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长)由主席地方政府副职担任。
    • 三、高级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长)向全体会议报告高级事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 四、为有效支持某一项目的实施,可就个别领域或项目设置专门委员会,以配合高级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另,新设的专门委员会必须要在全体会议发表、报告。(1998.10.21.新设)(2018.10.29.修订)
  • 第十一条 (职能)高级事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 (一)讨论各项计划和有关单列项目事宜。
    • (二)编制年度报告和会计报告。
    • (三)协调会员地方政府之间的工作。
    • (四)决定设置专门委员会(组织、职能、运作方法等)有关事宜。(1998.9.新设)。
    • (五)受全体会议委托,决定相关事项。
    • (六)其它必要事项。

第三节 秘书处

  • 第十二条 (组织及运作) 秘书处是联合会的常设机构,各国(会员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置联络机构。秘书处长常设于韩国庆尚北道,如出现特殊原因,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变更秘书处所在地。(2004.9.8.修订)
  • 第十三条(官员及工作人员) 秘书处人员设置如下 :
    • (一)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担任,由秘书处所在地会员地方政府推荐合适人选,由联合会主席任命。(2004.9.8.修订)
    • (二)秘书处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联合会派遣公务员组成。但在秘书长认为有必要时,经联合会主席同意,也可采取其它办法产生。
  • 第十四条 (职能)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能:
    • (一)编制并执行预算。
    • (二)制定活动计划、编写年度报告及会计报告。
    • (三)协调、联系各地方政府间的工作。
    • (四)执行全体会议及高级事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 (五)其它必要事项。
  • 第十五条 (财政)
    • 一、秘书处的财务属专项财务,其资金来源于会员地方政府会费及其它杂费收入。
    • 二、有关经费事项暂定如下:
      • (一)联合会会员承担会费,会费管理及使用有关事项在会员运营规定中明确规定。(2016.9.27.修订)
      • (二)召开全体会议及高级事务委员会议的经费,按下列各目分担:
        • 1.原则上经费由会议主办方承担,但是按照惯例,可以向参会地方政府代表团征收一定的住宿费用。
        • 2.会员地方政府,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负担困难时,经会员地方政府协商,可予以适当的减免。(2022.9.21.修订)
      • (三)秘书处经费,由设置秘书处的地方政府承担。
      • (四)其它个别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费用,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会员地方政府承担,或由发起项目的会员地方政府同其它有意向参与该项目的会员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分担。

第四节 联合会支持机构

  • 第十六条 (设置) 为促进东北亚地区发展,会员地方政府可设置联合会支持机构(下称“联合会支持机构”)。(1998.9.新设)
  • 第十七条 (注册)
    • 一、会员地方政府在设置联合会支持机构时,可由地方政府申请,在联合会注册。(1998.9.新设)
    • 二、联合会支持机构应将其活动情况向联合会报告。(1998.10.21新设)

第四章 最后条款

  • 第十八条(效力) 本宪章自2016年9月27日开始生效。(2016.9.27.修订)
  • 第十九条(会员范围) 联合会的创立会员为出席1996年东北亚地区地方政府会议,并同意本宪章基本精神的地方政府。
  • 第二十条(语言) 本宪章以各会员地方政府所属国家语言及英语书就,正本存于秘书处资料库,副本由各会员地方政府保存。(2010.10.28.修订)

作为本宪章见证,下列签署人均获所属地方政府正当授权,于1996年9月12日在韩国庆尚北道庆州市签署本宪章。

附则

本宪章自1998年10月21日起实行。

附则

本宪章自2002年9月12日起实行。

附则

本宪章自2004年9月8日起实行。

附则

本宪章自2010年10月28日起实行。

附则

本宪章自 2014年10月22日起实行。

附则

本宪章自 2016年9月27日起实行。

附则

本宪章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行。

附则

本宪章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则

本宪章自2023年10月25日起施行。

附则

本宪章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则

本宪章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